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條文
第五條 平等和不歧視
一、締約國確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法律給予的平等保護和平等權益。
二、締約國應當禁止一切基於殘疾的歧視,保證殘疾人獲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的歧視。
三、為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締約國應當採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提供合理便利。
四、為加速或實現殘疾人事實上的平等而必須採取的具體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
第九條 無障礙
一、為了使殘疾人能夠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術和系統,以及享用在城市和農村地區向公衆開放或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服務。這些措施應當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的因素,並除其他外,應當適用於:
(一) 建築、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房、醫療設施和工作場所;
(二) 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務,包括電子服務和應急服務。
二、締約國還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以便:
(一) 擬訂和公佈無障礙使用向公衆開放或提供的設施和服務的最低標準和導則,並監測其實施情況;
(二) 確保向公衆開放或為公衆提供設施和服務的私營實體在各個方面考慮為殘疾人創造無障礙環境;
(三) 就殘疾人面臨的無障礙問題向各有關方面提供培訓;
(四) 在向公衆開放的建築和其他設施中提供盲文標誌及易讀易懂的標誌;
(五) 提供各種形式的現場協助和中介,包括提供向導、朗讀員和專業手語譯員,以利向公衆開放的建築和其他設施的無障礙;
(六) 促進向殘疾人提供其他適當形式的協助和支助,以確保殘疾人獲得信息,
(七) 促使殘疾人有機會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術和系統,包括因特網,
(八) 促進在早期階段設計、開發、生産、推行無障礙信息和通信技術和系統,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使這些技術和系統無障礙。
第十二條 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
一、締約國重申殘疾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在任何地方均獲得承認的權利。
二、締約國應當確認殘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法律權利能力。
三、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便利殘疾人獲得他們在行使其法律權利能力時可能需要的協助。
四、締約國應當確保,與行使法律權利能力有關的一切措施,均依照國際人權法提供適當和有效的防止濫用保障。這些保障應當確保與行使法律權利能力有關的措施尊重本人的權利、意願和選擇,無利益衝突和不當影響,適應本人情況,適用時間盡可能短,並定期由一個有資格、獨立、公正的當局或司法機構復核。提供的保障應當與這些措施影響個人權益的程度相稱。
五、在符合本條的規定的情況下,締約國應當採取一切適當和有效的措施,確保殘疾人享有平等權利擁有或繼承財産,掌管自己的財務,有平等機會獲得銀行貸款、抵押貸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並應當確保殘疾人的財産不被任意剝奪。
第十三條 獲得司法保護
一、締約國應當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包括通過提供程序便利和適齡措施,以便利他們在所有法律訴訟程序中,包括在調查和其他初步階段中,切實發揮其作為直接和間接參與方,包括其作為證人的作用。
二、為了協助確保殘疾人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締約國應當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和監獄工作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