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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警司警誡 酌情處理長者犯事

警方有權以「總警司警誡」酌情處理犯案長者。
正如警司或以上職級警可以行使酌情權,向18歲以下的青少年罪犯作出「警司警誡」,但須接受警方監管兩年或者直至年滿18歲。2008年起警方引伸到65歲或以上的長者,稱為總警司警誡。
長者需要沒有案底,案件性質輕微,沒有涉及傷人、毒品及性罪行,並且有悔意改過。這酌情並不適用於公務員、前執法人員、公眾人物。
2008年警方公佈計劃,有不記名的刑事總督察向報章解釋:「有時拉到個無記性長者,買嘢唔記得俾錢,咁你當唔當佢偷? 」
根據警方數字,過去10年,每年均約有300至500名65歲或以上長者犯事後獲總警司警誡,雖然被捕長者人數持續增加,獲總警司警誡的比例大幅減少了。

 

獲總警司警誡的長者數目

年份 65歲或以上被捕長者 65歲或以上獲總警司警誡人數 佔比
2015 2,391 491 20.5%
2016 2,511 473 18.8%
2017 2,604 494 19%
2018 2,283 326 14.3%
2019 1,948 295 15.1%
2020 2,339 303 13%
2021 2,485 318 12.8%
2022 2,498 280 11.2%
2023 3,052 343 11.2%
2024 3,626 352 9.7%
2025
(截至5月)
1,461 102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