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6 家人失聯點分遺產?
遺囑可訂明某段限期內無法聯絡受益人,便失去承繼權。
文:梁淑貞
在大銀主辦的遺囑法律講座上,不止一個參加者問:遺產執行人或承繼人去了外國後怎麼辦。
移民潮下,親人離港後未必再回;或者經歷爭執,失去聯絡——資深法律草擬律師毛錫強坦言這會令遺產承辦增添困難,要尋回失聯親人簽署文件不做受益人或執行人:「整個過程拖延十多年也不出奇,你可能要考慮向香港的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或先在遺囑上剔除他是受益人。」
毛錫強解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有明確的遺產分配比例:「譬如子女兄弟姐妹,是完全不會有彈性,一定是平分」;夫婦關係破裂,彼此不聞不問,但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配偶仍可分得遺產。「親戚人間蒸發、反目成仇, 甚至登報聲明我和某某斷絕關係,在法律上並無這回事,很多關係是不可以斷絕。」而血緣關係之外,婚姻和領養亦是法律承認的關係,過繼和結拜等關係則不被法律承認。
如果無遺囑,受益人就是遺產執行人。毛錫強說:「有些人說我不懂做,但就算不懂,都要先辦手續。現在有些年輕人離開了香港不方便做,又要搞一輪在外國簽文件表明不會做執行人。假設立遺囑人沒有子女,可能兄弟姐妹都有份承繼遺產,那就要全部兄弟姐妹都要聯絡,若然失聯就無法繼續程序,可以拖好多年。 」
這也是為什麼需要立遺囑:可以事先把已失聯的親人剔除於受益人,亦可以寫明在某段限期內無法聯絡某位受益人,便無法再領取遺產,改為其他用途,例如捐給慈善機構,或者其他親人平分等等。「如果佢又再聯絡返又點呢?這種比較個人和特殊的情況,可和負責草擬遺囑的律師商討,有辦法做較好的事前準備。」毛錫強強調立遺囑要思考仔細,因為遺囑內的執行人有機會移民或失聯,建議可多設後備執行人:「要預人選有變化,他不肯做、過身、或聯絡不到。」
至於在香港以外的物業或財產,會按當地法例處理,立遺囑人更需要預早安排。「按照當地法律立遺囑,最穩妥。」他建議如果外國物業只屬投資,並不打算長久持有,可以預先變賣,將資產集中在港,方便在港訂立遺囑處理遺產。
而一些實物財產,例如較貴重的金錶、珠寶,可以在適當時候直接饋贈,便不用經過遺產程序。台灣有一個家庭,便是因為伯伯離世後沒有留下存款,親友都放棄承繼權,但原來伯伯滿屋古董相當值錢,照顧伯伯的女兒得到這些古董後,反被親友告上法庭。毛錫強指伯伯若想女兒得到這些古董,可以先寫明:「這些實物已經饋贈照顧者,現在是借回來放在身邊。」這樣照顧者才不易被法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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