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者講數

父母物業要否轉名?

媽媽年過八十,在想好否把物業預早轉讓給主力照顧的女兒。

香港目前有三種常見的物業轉讓方式:

1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將物業業權改為自己與女兒共同持有,當其中一名業主離世,業權自動轉移至其他共有人。

2

以送贈方式轉讓(俗稱「送贈契」):直接將物業業權贈予子女,需付從價印花稅。

3

訂立遺囑,透過遺產分配物業,不在生前轉名。

朋友A提議媽媽用遺囑處理:「平安紙應該係最平嘅方式, 過世後就會承辦。」這亦可以避免讓其他子女知道後,理所當然把照顧責任全部推給女兒,不再來探。

「無人會爭產,就話立平安紙;如果會有其他人爭,不如花錢去律師樓搞手續轉名?」朋友B覺得這難以讓女兒放心,平安紙隨時可改,其他家人又有機會質疑立遺囑時是否神志清醒,或者是被女兒要脅去寫。

C也覺得以「長命契」方式加名,避免子女爭產:「送契樓都唔好,將來賣出去有啲麻煩。」這是因為以送贈方式轉讓的物業,五年內難以轉售,銀行通常也不會為這類單位批出按揭。

長年從事法律草擬的毛錫強律師定期替朋友義務立遺囑,他首先從費用出發,指現時香港遺產毋須課遺產稅,是否生前將物業轉名,不需有税項考慮,但就要考慮繳納從價印花稅及律師費用。
「長命契」不需辦理契據,或走遺產承辦流程,業權全歸在世家人,家人成為唯一業主。加名可以超過一名家人,至最後去世者成為唯一業主。使用這個方法,只須付將死亡證於土地註冊處註冊的費用(包括辦理註冊的律師費),但毋須繳付印花稅。
而「送贈契」雖能直接將業權轉予子女,但仍要繳納從價印花稅,另加上辦契據的律師費用。

以上兩個方法,都是不可逆轉的決定,長者需要考慮清楚。

毛錫強強調遺囑相對有修改空間,不過最終取得物業業權,所用的時間會比「長命契」和「送贈契」長。

他建議父母若是想感謝女兒墊支醫護費,可以在立遺囑時,直接申明醫護費是借貸行為,需要優先償還才可以分遺產。雖然把物業變成遺產可省印花税及轉名契的律師費,缺點是最終取得物業業權所用的時間較長。

他也建議長者立遺囑,可以拍片仔細解釋理由,例如物業只留給女兒,其他子女沒份是因為「她乖,照顧我,所以分大份。遺囑是我的自由意願,沒有人逼我怎樣寫。」前述的媽媽已經年過八十,一些律師樓會要求接受醫生進行精神行為能力評估,才可立法律文件。毛錫強再次強調,最好未到七十就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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