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講數|問清楚免打官司
愈多愈多律師在長者訂立遺囑、持久授權書等法律文件時,需要找醫生評估當事人的精神行為能力,年齡亦一再下調,部份律師樓以七十歲為界線。原因是不少爭產官司,質疑訂立法律文件時,有否醫生評估,甚至質疑醫生是否有精神科或老人科等專業評估。
有照顧者在家人訂立持久授權書時,被醫生拒絕,四出尋找:「有無醫生比較鬆手?」
實際上,不同醫生是有不同方法評估長者做法律文件,所需的精神行為能力,大銀將會介紹不同醫生的做法。
精神科醫生梁琳明在安寧頌計劃中,曾經解釋如何為長者評估精神行為能力,會考慮四大重點:
精神行為能力評估4個重點
1
日常生活功能(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IADL)
當事人能否獨自完成以下事項。如果無法處理,可能是認知障礙的早期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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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生活(買餸、煮飯、做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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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用電(有無忘記關火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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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藥物(會否漏服藥、或重複服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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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活動(坐車、見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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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通訊工具(打電話聯絡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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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基本財務(領長者津貼、支付水電費、外傭薪金等)
2
認知功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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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蒙特利爾認知評估(MoCA),若長者無法寫字,則改用5分鐘簡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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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當事人是否理解決策相關的關鍵資訊,例如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時,是否明白「末期病患」、「維生治療」的定義、預設醫療指示適用的三種狀況等
3
精神狀態檢查(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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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衣著是否整潔、是否需要輪椅或拐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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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對答是否連貫、有無離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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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情緒是否穩定,是否抑鬱、焦慮或異常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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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與陪同家屬的相處是否自然
梁琳明指,當事人與家屬的互動是重要一環,「家人互動是否自然?抑或像被人脅持的感覺?」若互動奇怪,梁琳明會建議家屬暫時離開房間,單獨會見當事人,以免其表達及決策受家屬影響。如果病人及各家屬的說法有所不同,醫生亦會特別留意。
4
背景資料
記錄長者的背景資料,包括生活支持系統、病歷和家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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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疾病狀況、是否存在神經系統或嚴重精神疾病(如中風、認知障礙症、智力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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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狀況:子女人數、婚姻狀況、家人關係、與家人或外傭同住情況等
梁琳明曾遇過一些家屬刻意隱瞞長者病歷,尤其認知障礙症病歷。為了查閱完整醫療紀錄,她通常會要求檢視病人的醫健通:「如果家屬不願意提供,或以私隱為由拒絕,我會向他們解釋,這會令評估不準確,解釋後家屬通常都願意合作。」
「這些紀錄有可能許多年後上法庭,」梁琳明強調,「醫生不可能記得每個細節,必須白紙黑字寫清楚。」她主張詳盡評估,保留完整文件記錄,若時間或經驗不足,「寧願唔好做」。早前她才以專家證人身分,到醫委會出席一位醫生的聽證會,該醫生的評估遭部分家屬質疑不夠仔細,希望推翻結果。梁琳明感慨:「這又會是一個拖延數年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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