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者講數

照顧者保障|遺產先付照顧費?

林洋鋐律師:遺產包括照顧費墊支,應事先訂立書面協議,最好有見證人

台灣有一篇報導指出殘酷的現實:照顧者的責任往往落在家族中弱勢,有些父母不想他們心目中最出色的子女犧牲時間來照顧自己,就把照顧的期望放在家裏收入較少者,或是己離婚或沒有結婚的女兒身上。

當照顧者揹起這個照顧責任獲得讚賞的同時,照顧者本身的權益亦須得到重視及保障,包括照顧者墊支照顧費、負責工傷賠償等。

父母比子女有錢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變化,上一輩積累的財富,可能比下一代還多,照顧費安排亦衍生新的問題及爭拗。

有一位父親很旨意女兒照顧,但又一毛錢都不肯出,不斷跟女兒說:「反正日後分家產時你都會有份,你現在先出錢吧!」女兒本身有家庭,也沒上班,經濟不是全沒負擔,想到他日父親分產,分給弟弟的錢是送贈,分給自己的其實只是歸還照顧費墊支⋯⋯令她不是味兒。

昔日多是子女拿錢來照顧父母,近年多了父母本身有樓有資產,子女會動用父母的錢去照顧他們,兄弟姐妹可能就會有不同意見。例如其中一位子女帶父母去私家醫院、入住比較昂貴的私營院舍⋯⋯其他兄弟姊妹可能覺得醫護費用直接減少了未來遺產利益,甚至有些家庭閙上法庭。

「打官司不是有效方法去處理家庭紛爭!」林洋鋐律師強調打官司:「可以搞三五七年,浪費很多時間」,要避免爭拗,就要做好一些法律保護工作。

白紙黑字記錄

當長者答應照顧者,會給照顧者醫藥費,或照顧到自己百年歸老時,房子就給照顧者等等,林洋鋐建議這些「協議」要有記錄:「最好能夠寫下,若不能寫下,亦應透過WhatsApp等記錄下來,或至少將口頭協議錄音記錄低。」口頭協議相對較弱,也勝過完全沒有紀錄。

林洋鋐解釋根據案例,這類「你照顧到我百年歸老,房子就給你」協議,即使是雙方是家傭與僱主而非家庭成員關係,在法律上亦是有效的,前題是「要將它寫下來」,協議經書面立下後,就是一個有約束力的協議。

遺產一般會扣除債務後才分產,有些照顧者可能以為長輩遺下的資產或物業,會先歸還照顧者墊支了的醫藥費、每月的照顧開支、甚至「支付」墊支了的努力時,遺產承辦人亦可以反咬「是你(照顧者)自願幫他付!」

林洋鋐再三強調:「不要有爭拗,就寫下!」若先前甚麼也沒有記錄下來,沒了這些保護功夫,其他利益相關者就有機會鑽空子令照顧者喪失應有權益。事先有了這些書面協議文件等準備工夫,即使日後真的需要打官司,法官要判別誰是誰非時,這些都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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