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者講數

立遺囑|3 認知障礙症人士遺囑注意事項

認知障礙症人士視乎遺囑內容,亦有權立遺囑,建議找醫生證明精神行為有能力。

文:梁淑貞

三個兒子都由父親獨力養大,成年後長子幼子長年不在家,一直由次子和太太照顧。父親立了遺囑把物業留給次子,長子和幼子就分得少量存款。可是父親死後,長子和幼子就以立遺囑時,父親已經有認知障礙症,要求法庭宣判遺囑無效。

認知障礙症人士視乎遺囑內容,亦有權立遺囑,建議找醫生證明精神行為有能力。

資深法律草擬律師毛錫強強調,訂立遺囑或簽署其他法律文件前須具備精神行為能力,在法學上有四個基本準則,包括

1️⃣能理解

2️⃣能記得

3️⃣能衡量

4️⃣能表達

一個人有能力明白他要作出決定的相關資訊;他會記得住事情,不會太快遺忘;他能夠衡量應用所得的資訊做決定;他決定後有能力表達出來。

毛錫強指確診認知障礙症不等同喪失精神行為能力,不等於不可立遺囑或法律文件,只要有醫生鑑定證明他仍具備精神行為能力,他仍可有效地處理這些文件。

精神行為能力是否與決定的事情範圍有關,例如患者決定將唯一物業給獨子,要求能力會否比複雜遺產低?毛錫強依據以上法學準則解釋:「他認知有一個親人,甚麼都給他,如果這位親人比他早離世,他可以決定如何處理,才是有整全的精神行為能力。」

律師兄弟區穎麟及區玉麟爭奪其隱形富豪父親區幹恬10億元遺產案轟動一時,其後香港律師會依從高等法院為此案訂立的原則,80歲以上高齡人士訂立遺囑,律師應要求先做身體檢查,有醫學報告證實精神行為能力健全。註冊西醫可以證實精神行為能力,但有爭產案挑戰醫生有否能力去證實精神行為能力,因此,亦有人安排老人精神科醫生做測試。

「就算未到歲數,如果幫手準備遺囑的人,察覺他認知能力並不十足,穩陣起見都應該先做檢查,保障自己及確保遺囑有效,將來不會因這個理由被人推翻或者挑戰。」毛錫強指出遺囑的真偽及立遺囑者人的精神行為能力,是爭產案常被挑戰兩大項目。

他建議,無論照顧者、朋友或家人應認識認知障礙症,發覺有患病跡象應及早檢驗,即使確診,初期病者仍有機會被鑑定為有精神行為能力,可快點處理法律文件或銀行戶口事宜,「不一定甚麼都做不到或太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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