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者講數

立遺囑|不立遺囑風險大

毛錫強律師定期替朋友義務立遺囑,對方需要捐款支持慈善機構。他再三強調立遺囑的好處,並對香港目前估計八成人未立遺囑感到憂慮。

他解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雖然有明確的遺產分配比例,但未必是當事人意願,譬如子女兄弟姐妹,不會有彈性,一定是平分;夫婦關係破裂,彼此不聞不問,但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配偶仍可分得遺產。「親戚人間蒸發、反目成仇, 甚至登報聲明我和某某斷絕關係,在法律上並無這回事,很多關係是不可以用法律手段斷絕。」而血緣關係之外,婚姻和領養亦是法律承認的關係,上契、過繼和結拜等關係則不被法律承認。

如果無遺囑,受益人就是遺產執行人。毛錫強說:「有些人說我不懂做,但就算不懂,都要先辦手續。現在有些年輕人離開了香港不方便做,又要搞一輪在外國簽文件表明不會做執行人。假設立遺囑人沒有子女,可能其兄弟姐妹都有份承繼遺產,那就要全部兄弟姐妹都要聯絡,若然失聯就無法繼續程序,可以拖好多年。 」

這也是為什麼需要立遺囑:可以事先把已失聯的親人剔除於受益人,亦可以寫明在某段限期內無法聯絡某位受益人,便無法再領取遺產,改為其他用途,例如捐給慈善機構,或者其他親人平分等等。「如果佢又再聯絡返又點呢?這種比較個人和特殊的情況,可和負責草擬遺囑的律師商討,有辦法做較好的事前準備。」毛錫強強調立遺囑要思考仔細,因為受益人可能早於訂立人去世,遺囑執行人有機會移民或失聯,建議可多設後備執行人:「要預人選有變化,他不肯做、過身、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或聯絡不到等。」

視乎風險找律師

毛錫強亦提醒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遺囑須由律師擬備,在互聯網下載範本自行擬訂,再找不是受益人的兩名成年朋友作簽署見證人便可以,但草擬不善的遺囑可能不能實現心目中的分配,甚至因為效力存疑引起訴訟。

他提醒凡有以下風險,值得考慮聘用律師專業服務:

1

要為情況變化預作規定,例如某受益人先行去世

2

遺產龐大,品目繁多

3

想作特殊照顧安排

4

受益人之間素有不和

5

受益人所獲份額顯著不平均

6

在無遺囑狀況下會按法例得到可觀遺產的親人,在遺囑下不獲分配或只獲分配相對少數額

他強調訂立遺囑要小心部署,並定期檢視內容:「譬如每年睇返財產的變動,受益人情況有無改變呢?唔係受益人的人需否列為受益人呢?」訂立後愈少改動愈好,或以遺囑附件加在遺囑上;如原有遺囑應付不到新情況,應毁滅舊遺囑,訂立新遺囑。在遺囑上手寫更改,即使在修改處加上簽名,更改仍是無效的。

遺囑不宜放在律師樓,也不建議放在銀行保管箱,家人無遺囑在手,銀行不允許打開死者銀行保管箱,現時申請民政事務總署人員監視下打開保管箱,排期需時一年。他建議可以保存在不易被咬、被火燒或被水浸的地方,例如上鎖的櫃桶,方便家人日後取出;放在家裡夾萬的話,要確保家人能夠打開夾萬。遺囑內容細節可以不讓家人知道,但已立遺囑一事及存放地點,宜讓執行人及受益人知道。
至於在香港以外的物業或財產,會按當地法例處理,立遺囑人更需要預早安排。「按照當地法律立遺囑,最穩妥。」他建議如果外國物業只屬投資,並不打算長久持有,可以預先變賣,將資產集中在港,方便在港訂立遺囑處理遺產。

立遺囑的好處

1

遺產分配方式更合心意,而且可隨時另立遺囑作調整,不立遺囑的話,在《無遺囑與遺產條例》的分配方式缺乏彈性,例如孝順子女與忤逆子女會獲相同份額,又例如該條例沒有列明的人,例如契仔契女、同性伴侶,將不獲分文

2

可委任可靠人選擔任執行人

3

遺產承辦較為快捷

4

長者保留個人財產,用遺囑決定遺產分配,並在有精神行為能力時,隨時可立新遺囑改變分配方式,有助長者免受家人的身體、心理或經濟上的傷害

5

可作出特別的傳承安排,例如未成年受益人須待一個心智較成熟社會閱歷較豐厚的較大年紀才承受遺產,又例如可規定某受益人有權在某物業中居住至去世、或為某親屬訂立終身經濟支援

6

可為未成年受益人指定可靠人選擔任信託人,暫時代管遺產

7

可同時表達後事安排意願

8

可指定撥出遺產份額作慈善捐獻,遺愛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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