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1|買保險等於做咗信託?
拆解信託點保障自己!
愈來愈多保險產品聲稱有信託功能,保險經紀都在遊說:人壽保險賠償金可以分時段派俾受益人,又可以要求危疾保險賠償,就算自己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也可以逐年由受益人代領——這種「信託保險」聲稱保險具備信託成分,刻意把保險與信託混淆。
關鍵在於監管:信託契約更有法律規管,信託文件可由律師撰寫,謹慎地保障委託人的利益和意願。
受託人責任大
監護委員會成員韓偉庭律師持有 TEP(信託及遺產規劃師)資格, 同時獲英格蘭及威爾斯、英屬處女島及香港執業資格,擁有法律及金融雙學士。她解釋信託是按契約管理資產:「在信託內,委託人把財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管理與分配,去去實現特定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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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角色及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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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託人 |
資產原擁有者 |
把資產交給受託人代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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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託人 |
個人或持版專業受託人,例如1銀行、非銀行信託公司等。 |
根據信託契約及委託人意願去管理資產, 管理工作視乎資產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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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益人 |
可以是委託人自己、父母、子女或親屬,甚至是慈善機構 |
最終享受資產利益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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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託資產 |
可以是現金、股票、保單、公司、營運生意及物業等 |
給受益人的資產利益 |
「我有一位客人是丈夫過身了,兩個女兒都不在香港,只有她和一個工人同住。她請我成立信託,定期支付費用給工人照顧她。這是雙重保障:由信託公司管錢,照顧者專注照顧。」
韓偉庭說。
在這例子:女士先安排好未來的照顧需要, 避免財產被亂用, 像是設立一個長期照顧基金, 確保將來財產真正用在照顧自己身上。女士既是委託人:委託了信託公司,每月出糧給工人;同時也是受益人,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管理她的資產用來照顧。
按意願照顧自己
設立信託的基本流程是先確定客戶的需求及想法,選定受託人,注入信託資產,然後由受託人執行。雖然法例並沒有規定信託文件要由律師草擬,但專業律師可以確保客戶的意願在文件中被完整,準確地表達,並在信託架構中加入適當的制衡安排。
韓偉庭要為這位女士準備2類信託文件:
1
信託契約:具法律約束力,詳列信託的財產、受益人、受託人的權力及限制範圍與信託期限等。
2
意願書:明確列出委託人成立信託的目的,他最在意的是甚麼,對受益人的看法,對管理及運用資產的意願,例如長期照顧計劃(Long Term Welfare Plan), 確保受益人的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都能按規則提供。
假設這位女士要求家裡工人繼續照顧,但萬一情況變差,是否還可以繼續留在家裡?這時就需要設計更仔細的照顧計劃,列明照顧與醫療健康的需要,包括再請多一位外傭,還是入院舍?讓受託人知道執行方向,並且可以實行,委託人每年可與受託人會面,按需要再更新。一般信託公司都局限於管理信託財產,客戶還可以在信托增設保護人的角色,作為受益人及受託人的溝通橋樑。
信託契約是法律文件,由有相關經驗的律師從委託人的角度撰寫,更能保障委託人。雖然意願書沒有法律約束力, 但能夠為受託人提供清晰的指引,協助受託人妥善管理信託,所以由專業律師起草同權非常重要。
反觀保險產品提供的保險合約,一般預先指定受益人和派發金額、時間和方法,並沒法加入意願書如長期福利計劃,不會考慮受益人的情況,保險公沒有責任去了解受益人的處境和需要,未能因為實際情況作出合適的決定。
「如果用保險產品代替信託,甚至持久授權書,這種做法確實令人擔憂 。」
韓偉庭說。
(註:韓偉庭律師是監護委員會成員,唯以個人名義受訪,意見不代表監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