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4|單身、獨居:信託點保障自己?
香港每五戶,就有一戶是獨居。
喪偶、離婚、不結婚......一個人住,沒有子女,但有少少錢,這樣的香港人愈來愈多。「錢是身外物,對這些單身人士來說,最重要是確保晚期生活有照顧,如果病了,醫療怎安排?不希望淪落到瞓街!」監護委員會成員韓偉庭律師坦言為單身人士成立信託,會特別多一些考慮。
她建議為生活照顧和醫療安排成立的信託,要有六個步驟,這與成立家族或慈善信託,並不完全一樣:
1
目標明確:委託人是透過信託來安排生活照顧和醫療方案,確保委託人是其中一個受益人。
2
注入資金:把資金或資產轉入信託,確保後續照顧費用來源。
3
指定受託人:嚴選受託人或信託公司,特別留意執行信託條款與資金管理的能力
4
評估照顧需要:根據委託人的狀況,評估將來生活與醫療照顧的期望及需要。
5
資金使用:寫清楚信託資金是用於聘請護理人員、支付醫療費用、住院護理等等
6
持續監督:受託人或信託公司定期向委託人預先指定的人士,例如保護人報告,確保照顧與醫療安排等符合委託人的意願。
具體照顧要求
每個人對照顧的要求都不一樣:想留在家裡,還是入住老人院?選擇津助還是私營的院舍?這院舍需否位於香港島?還是不介意到離島?「可能離島長院舍有獨立房間,空氣好、輪候時間亦短。如果想留在家裡,請外傭一個還是兩個?」韓偉庭明言:「如果你現在不決定,那將來就是別人為你決定。」
這些決定,就是照顧計劃(Welfare Plan),可以先了解可以動用的社福資源以及收費,收集並篩選資料。韓偉庭解釋成立信託有兩份文件:信託契約和意願書,而福利計劃就寫入意願書較合適,意願書可以不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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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成立信託時未能詳盡地列出所有護理安排,她也鼓勵先寫下來,「試咗先」:「如果做到就幫你做。例如到時評估後,不適宜做復康,那就不做好了。可是評估後覺得適合做,但你沒有寫明要做,受託人就決定是否為你安排。」
韓偉庭說信託一般來說,受託人一般每年會與委託人見面,檢討信託,更新受益人最新情況,這時就可以更新照顧計劃。
引入保護人
由於單身人士可能沒有身邊人跟進,信託文件除了可以列明信託財產用途及觸發條件,細分至醫療、生活、置業、稅務以及物業開支等,並可同步設定審批許可權、付款程序與額度上限,減低將來被濫用的風險。
另外,亦可以引入「保護人」,主要職責是監督受託人管理信託,作為一種制衡機制,可設定大額開支審批門檻,把受益人的生活、健康或需要的變化通知受託人,協助審核信托賬目。「你會擔心受託人是不是把錢都用在受益人?金額是否合理?是否有及時回應受益人的需要?」韓偉庭解釋保護人的權力範圍,包括更換受託人。
還有,關於信託期限,香港是可以不設限期,但有時候客戶會約定信託在自己身故後就結束,把餘下的信託資產一次過分配給其他受益人。這信託期限宜定為身後事完成後才結束。因為單身的受益人離世後,需要有人代辦身後事,可於意願書內列明後事的期望處理方法及大概費用。
無權決定醫療?
有一點要留意:受益人若然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受託人在法律上並沒有為受益人作出醫療決定的權力,也沒有權力簽署手術同意書。
香港暫時沒有法律預先指定「醫療代理人」,當病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例如晚期認知障礙症、嚴重中風等等,醫生一般會諮詢家人意見。當這位病人單身,完全沒有親友,就有可能由監護委員會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作為其監護人,代為決定醫療方案。
假設受益人的意願是留在家裡由外傭照顧,並由受託人支付外傭費用,但當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後,需要護理的程度並不適合留在家裡,監護人可以為當事人利益和安全著想,否決其意願,安排住進院舍。
(註:韓偉庭律師是監護委員會成員,唯以個人名義受訪,意見不代表監護委員會)
照顧計劃參考例子
| 項目 | 照顧安排 |
| 1.基本生活 | 每月固定生活費及發放形式,例如現金、銀行轉帳、備用金等。 |
| 2.居住安排 | 住進院舍:傾向選擇私家還是津助院舍?房間類型,例如單人房或多人房?飲食要求?需否復康治療? 居家安老:需否聘用一名或多名外傭?需否聘請看護?飲食要求?住所需否改裝,以便使用輪椅或助行架? |
| 3.醫療與健康管理 | 首選私家醫院或公立醫院?診所及家庭醫生名單?支付突發與長期治療的醫療費用?定期身體檢查? |
| 4.社交安排 | 社交康樂活動的預算及類型?需否社區服務? |